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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鹤山市**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逊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4日22时许,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已、李某庚(均已判刑)在鹤山市**镇**村委会**村五金店与五金店店主李某辛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李某丙、李某丁二人被李某辛用铁锤打伤头部,李某辛、章某某也被对方打伤。后李某丙、李某丁被李某壬、李某癸(均另案处理)送院接受治疗。

次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子、李某戊、李某已(三人均已判刑)和李某丑(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决定到桥中村打砸李某辛的五金店以报复李某辛。后五人驾车到李某辛的五金店,用刀棍等工具打砸五金店内财物,使五金店内财物受损严重。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辛经营的五金店在该次打砸中被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0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燕怡

2020年1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八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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