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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3********,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住****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0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怀疑其妻子李某乙与李原乡李楼村李某丙有不正当关系,手持握力棒前往被害人李某丙家对李某丙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丙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现场照片;2.证人李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两份;6.现场勘验笔录一份;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辜持械殴打他人, 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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