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1日凌晨李某甲、梁某某、李某乙三人来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路**酒店准备入住该酒店。因李某乙没有带身份证,想入住或用李某甲办理房间给其入住,被酒店工作人员拒绝后,李某甲辱骂了酒店工作人员,随后李某甲又与保安袁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拉。准备离酒店时,李某乙开始殴打袁某某,李某甲随即上前与李某乙一起殴打袁某某并损坏了服务台电脑。欧打完袁某某后,李某甲、李某乙、梁某某准备离开,被袁某某拦阻,李某乙从李某甲驾驶的银色小货车(粤QCS****)中取来钢管打砸了停车场自动道闸及定制的广告灯箱。损坏了停车场的物品后,李某甲驾车乘搭李某乙、梁某某离开了现场。
被害人袁某某被打伤后,到阳江江华医院就诊,诊断证明头面部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毁的电脑、停车场自动化道闸及定制的广告灯箱等进行价格认定,被损毁的财物价格为6020元。2020年6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大令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7000元给被害方(袁某某及**酒店)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证人义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辨认、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5.维修发票、送货单、医疗发票、诊断证明书、收据、谅解书;6.价格认定结论书;7.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记录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忠俊
检察官助理:梁耀元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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