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发展生产,化州市**镇政府征用**镇**村的**岭(又名**岭)土地建**油厂,1981年2月18日与**镇**村签定了《征用土地协议》,该**油厂于1981年建成投产,经营到2012年后因厂房变危房需重建。为了搞活经济,**镇政府将该**油厂的土地承包给**村村民李某乙。李某乙于2017年动工建成幼儿园,2018年10月18日经化州市教育局同意成立**镇**幼儿园。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当选为**村的村长后,因伙同李某丙(不捕)、李某丁(不捕)等人对该幼儿园索要租金未果,于是便组织部分村民去到**镇政府反映,**镇政府将1981年2月18日与**村签定的《征用土地协议》等手续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等村民看,明确告知他们**村的**岭土地已被征用,权属归**镇政府,并告知他们如果对土地权属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可以闹事。但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等人为了达到要挟政府归还被征用土地的目的,组织召集**镇**村村民在2019年9月1日、2日、3日到**镇**幼儿园搭帐篷、拉横幅、堵塞学校通道、用音箱播放噪音、起哄滋扰家长接送学生上下课,大吵大闹,严重影响**镇**幼儿园的教学秩序。2019年9月3日,化州市公安局**派出所的辅警何某某

 在处警过程中,被李某丁咬伤右前臂,经司法鉴定何某某

 的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