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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本市集美区日新路520KTV门口无故拦截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闽******”出租车,击打该车辆引擎盖、反复拉拽损毁驾驶室车门,并追逐、拳打脚踢被害人王某某,致其面部受伤。后无故击打前来了解情况的被害人张某某头部一拳,无故对路过该处的被害人李某乙进行殴打,至李某乙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所受损伤均系轻微伤;“闽******”出租车毁损价值为人民币4437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3. 证人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证人伍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7.行车记录仪、路面等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8.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报警登记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4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洪华

检  察  员:吴  圆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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