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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8〕3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11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河南商丘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4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商丘市**社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将**社区55号楼4单元临时钥匙交给被告人李某甲临时居住。2012年4月,商丘市**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通知李某甲办理缴款手续,李某甲拒不办理缴款手续,以各种借口强行多占商丘市**区拆迁安置房屋(**社区**号楼*单元)5套房产。

1、2013年1月8日,商丘市**区**办事处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将位于**社区55号楼4单元四楼东户(402)的房屋安置给卢某甲,卢某甲儿子卢某乙多次找李某甲协商腾房,李某甲以此房是**办事处领导直接安置(置换)为借口,强行占有卢某甲依法安置的房屋,致使卢某甲一家人长时间无法入住,家庭不和。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妻子卢某丙于将此房退还给卢某甲。此房当时的安置价格为102826元。

2、2015年11月19日,商丘市**区**办事处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将位于**社区**号楼*单元*楼*户(***)的房屋安置给苏某甲,苏某甲在世时曾多次找李某甲索要此房屋,办事处领导及村委干部也曾多次做李某甲的工作,李某甲以此房是平台办事处领导直接安置(置换)为借口强行占有拒不归还。经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房屋价值152148元。

3、被告人李某甲还强行多占的三套房屋分别是三楼东(302室)、五楼东(502室)、五楼西(501室),拒不腾出,致使安置工作无法进行。经商丘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三套房屋价值871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河南商丘****区**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通知单、关于**社区**号楼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庞某、张某某、凌某某、李某乙、张某、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催房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圣威

检察员:秦 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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