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团 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垸**号。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4月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12月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2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乡*甲小学操场扩建项目由王某甲中标,王某甲委托其叔父王某乙负责项目施工。开工前,被告人李某甲以及刘某某、李某乙通过电话征得王某甲同意后找王某乙商议送石子到工地,王某乙表示同意。李某乙送了六车石子和三车河砂后,王某乙便不让李某乙送而是让其他人送。为此事李某乙与王某乙发生矛盾。2017年8月6日15时许,李某乙邀约李某丙等三人在*乙小学工地处对王某乙拳打脚踢,造成王某乙手臂软组织挫伤。2017年8月10日上午,王某乙以结算拿钱为名将李某乙骗至*乙小学内工地,然后指使七、八名年轻伢持钢管将李某乙打伤。被告人李某甲以及刘某某听闻李某乙被打伤后,立即邀约李某丙、杨某某等人寻找打伤李某乙的人和王某乙,但未找到王某乙和打伤李某乙的人。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杨某某等人到*乙小学内工地上将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摩托车和两台水泥磨浆机砸坏。8月11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和杨某某到王某乙家将王某乙家窗户玻璃、大门、空调外机砸坏。8月12日晚,李某甲一人又到王某乙家朝王某乙家泼洒油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丁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了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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