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7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住湖北省荆门市**小区**室。2014年10月6日,因吸毒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为获取利息收益,与其兄长李某乙一起出资五十万元借给被害人佘某某。双方约定,佘某某在六个月内偿还本金,每月付利息两万元。借款到期后,佘某某因无力偿还本金,继续按月付息,后未能按时付息。经李某甲多次催讨,佘某某承诺变卖女儿的一套房屋还债。
2017年7月17日,李某甲约佘某某下午在荆门市漳河大道新博物馆建筑工地上见面商谈还债一事,并邀约李某丙(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帮忙。李某甲交代李某丙:如果对方不老实,就“教训”一顿。为迫使佘某某还债,李某甲打算:如果佘某某仍不还债,就不让其离开,直到还债为止。傍晚,李某甲与佘某某见面,两人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李某丙见状,上前朝佘某某头部打了两拳,将其打倒在地。在场的童某某等人连忙上前制止。佘某某答应将其女儿的白云广场**小区房屋抵押偿债。李某甲随即指使李某丙将佘某某带上自己的车,前往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广场继续处理债务。21时许,佘某某在白云大道**宾馆开房。李某丙受李某甲指使,安排周某某(在逃)等二人到宾馆看守佘某某。李某甲交代李某丙等人,不许佘某某随意打电话,也不许其离开房间。周某某等二人在208房间看守佘某某至次日早晨。
7月18日7时许,李某甲到宾馆带佘某某外出办理抵押手续。因相关手续未办理,李某甲、周某某将佘某某带回**宾馆大厅等候。下午17时许,李某甲、李某丙、周某某将佘某某带至白云大道**酒店继续开房。李某甲指使李某丙等人继续看守佘某某。李某丙、周某某在酒店3038房间看守佘某某至19日早晨。
19日7时许,李某甲带佘某某外出继续办理手续。上午11时许,李某甲见手续办完,才允许佘某某离开。至此,李某甲等人限制佘某某人身自由约40小时。
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赔偿佘某某一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酒店开房入住记录、借条、借款协议、另案处理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李某丁、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文质彬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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