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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赌博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4月16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4月27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制度,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5年,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里以高利贷的形式出借了1.2万元款项给陈某某用于赌博,并由被害人马某某担保,后陈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导致款项无法归还。2015年11月1日,李某甲在缙云县三岭头一赌场内找到马某某,便要求马某某归还该笔款项和利息,但马某某不愿意归还,也不愿意书写借条。被告人李某甲因此便用木棍敲打马某某,致马某某左手手臂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给马某某8.1万元赔偿款,并获得马某某的谅解。现被害人马某某表示对李某甲不予谅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高利贷形式借款15万元给郑某甲,后因郑某甲无法偿还款项。李某甲在讨要债务过程中,殴打郑某甲妻子卢某某,又在被害人郑某乙(郑某甲的父亲)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务担保人的情况下多次向郑某乙讨要郑某甲所欠款项,并逼迫郑某乙卖房偿还郑某甲的欠款。2018年9月20日,被害人郑某乙迫于无奈将房子卖给郑某丙,并偿还了李某甲的借款本息共计17.5万元。

三、开设赌场罪

(1)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陈某某(已判决)开设在缙云县七里周坎头村、名山村、船埠头、周村等地的赌场内,以发放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资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借给陈某某4万余元高利贷用于赌博,并收取利息1万余元。

(2)2017年夏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周某某(已判决)开设在缙云县名山村后山的赌场内以发放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资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借给徐某甲2万元高利贷用于赌博,并收取利息7000余元。

(3)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在周某某开设在缙云县周村“骑龙山”、周村毛竹山上、船埠头、名山村等地的赌场内以发放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资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借给周某某2万元高利贷用于赌博,并收取利息900元。

(4)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开设在缙云县七里、周村、船埠头、名山村的赌场内以发放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资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累计借给胡某某30余万元高利贷用于赌博,并收取了利息3万余元。

(5)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在周某某开设在缙云县周村村的赌场内以发放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资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借给宋某某5万余元的高利贷用于赌博。

(6)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在周某某开设在缙云周村村、船埠头村、名山村的赌场内以发放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资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累计借给谭某某6万元高利贷用于赌博,并收取利息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刑终330号刑事裁定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陈某某、徐某乙、、杨某乙、郑某丙、郑某甲、卢某某、杨某乙、郑某丁、胡某某、周某某、徐某甲、宋某某、谭某某、丁某某、梅某某、郑某戊、郑某己、李某丙、郑某庚、徐某某、田某某、苏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李强、郑某乙昆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又强拿硬要,情节严重;还在他人开设的赌场里以发放高利贷的形式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的事实中,被告人李某甲与赌场主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琴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2.移送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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