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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6********,汉族,专科学历,中共党员,住寿县**镇街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9年9月30日将该案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9月一天,因大顺镇征收农民土地一事,被告人李某甲带领孟某甲等人到被害人孟某乙家中,因孟某乙不愿签字,李某甲便对孟某乙进行殴打。

2.2011年3月13日下午,因被害人孟某乙在已被征收的土地上做农活,被告人李某甲赶到后,对孟某乙进行殴打。

3.2014年冬季一天晚上,因被害人李某乙和孟某某之间纠纷一事,被告人李某甲欲行调解,在与李某丙通电话时发生口角,遂赶至李某丙正在洗澡的大顺镇某浴池,以脚跺李某丙。

4.2016年夏季大顺镇秸秆禁烧期间,被害人余某某家田埂起火,被告人李某甲赶到后,认为是余某某所为,遂以拳脚殴打余士平,致余某某受伤输液治疗。

5.2017年7月一天晚上,大顺街道放水灌溉,被害人徐某某将其承包的鱼塘进水口堵上不让上游水经过,被告人李某甲和徐某某在田埂上因此争吵,而后李某甲用拳将徐某某击倒在地。

6.2018年6月14日,在大顺街道办公室,因反映修路问题,被害人秦某甲与被告人李某甲争吵,继而李某甲殴打秦某甲,致其受轻微伤。事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秦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滨滨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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