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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楼**号。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以自家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街**号*楼**室的房屋经营无名休闲店,容留卖淫女李某乙在该店内卖淫,并为其提供午餐及卖淫时望风。李某乙每次卖淫收取50元或60元费用,被告人李某甲从中抽成1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因容留李某乙在上述休闲店内卖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2020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容留李某乙在上述休闲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民警于后门处将帮忙望风的被告人李某甲抓获,随后于上述休闲店一房间内将正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李某乙、某某某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现金、卖淫人员等物证照片;2.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人李某甲身份信息等书证;3.武汉市蔡甸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李某乙、某某甲、刘某某等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说明;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1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德运

检察官助理:程斯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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