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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经营的惠东县吉隆****理发店多次容留卖淫女代某某、李某乙进行卖淫活动,并收取每人每次10元人民币的提成。同年10月4日,公安机关将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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