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经营的惠东县吉隆****理发店多次容留卖淫女代某某、李某乙进行卖淫活动,并收取每人每次10元人民币的提成。同年10月4日,公安机关将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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