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容留卖淫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至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受雇在本区九亭镇九亭大街61号心怡养生会馆工作,该会馆容留李某乙、蒋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5名女子实施卖淫行为。被告人李某甲在该会馆内负责接待客人、记账、收银、结算卖淫人员工资等事宜。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余某某、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3日,其在本区九亭镇九亭大街61号心怡养生会馆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李某乙经他人介绍在本区九亭镇九亭大街61号心怡养生会馆从事卖淫活动,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证人蒋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均在本区九亭镇九亭大街61号心怡养生会馆从事卖淫活动,李某甲在会馆内负责带客、收银、结算工资等事宜。

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本区九亭镇九亭大街61号心怡养生会馆发现卖淫嫖娼行为,并当场查获上述人员。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余额明细及《技师上钟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昵称“妍妍”的微信号向他人发送卖淫人员照片、介绍卖淫人员、发送会馆地址、为嫖客安排卖淫人员、收取嫖资、记账、结算卖淫人员工资。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述证人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李某甲的多次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检察官助理:朱东辉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案卷二册、证据五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