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4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3********,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8日前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临泉县**镇***南约300米**其租住的瓦房内,容留李某乙、万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二人卖淫盈利中抽取提成。同年8月29日,被**派出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号。
2.侦查卷宗2册,卷内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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