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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锟哥、锟少,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无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街道**号。2019年1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22日,因本次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的朋友“叫蛐”(未核实身份,未到案)电话联系李某甲要其次日喊人帮他收账,然后再一起吸食毒品。次日14时许,“叫蛐”又电话联系李某甲要其将帮忙收账的人叫到一起碰面并微信转账200元给李某甲,要其在宾馆开好房间。随即李某甲先后联系李某乙、周某某(两人系未成年人)和彭某某三人,邀请三人晚上去收账并称有毒品可吸食,后骑摩托车将三人接往茶陵县炎帝路(三角坪)某某宾馆。在前往宾馆的途中,李某甲在宾馆附近便利店购买矿泉水、吸管、锡纸等物品,后到宾馆与“叫蛐”汇合,李某甲在某某宾馆开好了3028号房间,随后李某甲、“叫蛐”与彭某某、李某乙、周某某五人先后来到3028号房间。在房间内,“叫蛐”拿出毒品,李某甲将购买的锡纸、吸管等物品制作简易的吸毒工具,五人通过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与麻古的混合物,当天下午17时许,公安民警将李某甲、彭某某、李某乙与周某某等人抓获。经对被告人李某甲以及吸毒人员彭某某、李某乙、周某某进行尿样检测,四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呈阳性。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吸毒工具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田

检察官助理:龙斐斐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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