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8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街**号,住阆中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下午和2020年3月初的一天,在其经营的位于阆中市太平街的蕊园茶楼2楼包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丙、张某某、胡某某等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 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梅
检察官助理:章 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方式:1534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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