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汉族, 大学文化程度, 无业,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晚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的家中,容留梁某某、李某乙、范某某、安某某、乔某某吸食含毒品MDMA的“奶茶咖啡”。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民警当场查获,并现场查获含毒品MDMA的“奶茶咖啡”一包(净重13.93克)。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 晴
检察官助理 : 张 航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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