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20年1月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系邵东市区湖南**箱包有限公司”职工,公司在七楼给其安排了单独的员工宿舍。

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段某某、苏某某在自己居住的员工宿舍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丙苯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容留段某某、“赖子”(未查明身份)在自己的员工宿舍内一起吸食甲基丙苯胺片剂。

2019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容留段某某、李某乙在自己的员工宿舍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丙苯胺片剂和甲基丙苯胺(冰毒)。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李某乙、苏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楚珍***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5页,补充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