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居委会东方**路**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安仁县***镇东方**路**号的住宅内容留陈某某、曹某某、李某乙吸食冰毒。
2020年6、7月的一天晚上,李某甲与陈某某凑了300元准备购买冰毒。李某甲联系贩毒人员“小刘”(未查明身份)购买到300元钱的冰毒,随后回到家中与陈某某二人在一楼卧室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20年8月19日20时许,曹某某让李某甲帮忙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李某甲。李某甲随后联系贩毒人员“小刘”购买了300元冰毒。李某甲拿到冰毒后联系了曹某某,二人随后在李某甲住宅一楼卧室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20年8月20日21时许,李某乙与李某甲商量好购买冰毒共同吸食,由李某乙出毒资。当晚21时50分许,李某甲通过微信支付300元给贩毒人员“小刘”购买到一包冰毒。李某甲随后回到家中与李某乙二人在一楼卧室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20年8月22日,李某甲从“小刘”手上购买300元钱的冰毒。当晚10时许,李某甲在家中拿出自制吸毒工具准备吸食毒品时,李某乙来到李某甲家,二人随后在一楼卧室吸食了冰毒。
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卡、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尿样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电子数据: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素蓉
检察官助理:何志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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