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5********,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南江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年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平江县南江镇**村**号住宅一楼卧室内容留王某某、李某乙、龙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通话详单、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5、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均匀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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