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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务工,住长宁县**镇**村**组**号。2009年6月2日,因犯绑架罪被江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4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之后不久吸毒人员刘某某到达李某甲家,李某甲遂在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7月12日凌晨,吸毒人员李某乙到达李某甲家中,李某甲遂在自己家中容留李某乙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宏风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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