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6********,汉族,职高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社区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同时容留李某丙、李某丁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二次,单独容留李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一次,容留李某戊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一次。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世保
检察官助理:高建平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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