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白云区**路**酒店**楼**房,容留李某乙、李某丙、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共净重0.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缴获的涉案毒品、开房单据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郑某某、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森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三张。
3、涉案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5克,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