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街道**小区**栋)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5月初的一天,李某甲在其家中容留汪某某、黄某某、李某乙、闫某某四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5月下旬,李某甲在其家中先后两次容留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6月12日,李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李某乙、黄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辨认吸毒现场笔录、涉案人员互相辨认笔录;
其它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晓雨
检察官助理: 周继伟
2021年1月15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忠县**街道**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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