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3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公租房**栋**的宿舍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民警查获。到案后,李某甲除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第三笔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前两笔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手机微信照片、李某甲宿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辨认现场及尿检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一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四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