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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2********,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经常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自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乙租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陈某某的房屋给李某甲居住。

2019年6月22日20时30分至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出租屋内,容留唐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使用锡箔纸、打火机、自制冰壶等工具,采用火烤口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李某甲和唐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在该处所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抓获说明④行政处罚决定书⑤检查证和检查笔录等;

二、证人唐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

五、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在自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卷2册、光盘5张,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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