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地及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桂阳县**镇**村**组的家中容留李某乙、李某丁吸食毒品。
2.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容留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吸食毒品。
3.2020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容留李某丙、李某乙吸食毒品。
4.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容留李某丙、“癫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微信截图、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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