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6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乡**号,住龙南县**镇**花园**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3月14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6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8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分别从一个叫“某某”的人手中购买到海洛因,然后一起在李某甲位于**镇**花园**栋**号的家中吸食。
2019年12月2日,李某乙从“某某”手中购买到海洛因,在李某甲位于**镇**花园**栋**号的家中吸食。
2019年12月3日,李某乙和李某甲在李某甲位于**镇**花园**栋**号的家中吸食海洛因,后钟某某带了海洛因来李某甲家,三人一起吸食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钟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4、复验现场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3月28日_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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