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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桂阳县**镇**村家中,容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吸食毒品。

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桂阳县**镇**村家中,容留李某丁、李某丙、“癫子”等人吸食毒品。

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桂阳县**镇**村家中,容留李某乙、李某丙吸食毒品。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桂阳县**镇**村家中,容留李某丙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煜

检察官助理:尚云钊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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