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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地在惠州市大亚湾区,于2020年3月4日已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吸毒人员陈某某每次各自出资600元,三次在惠东县**镇向贩毒人员李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每次购得毒品后,二人均在被告人李某甲居住的惠州市大亚湾区**街**号家中共同吸食冰毒。2019年11月7日,惠东县公安局先后将被告人李某甲及涉案人员李某乙、陈某某等人抓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李某甲及吸毒人员陈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卫山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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