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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紫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批准,次日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紫某某**镇**村**号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3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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