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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与吸毒人员邓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在其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邓某某以烤烫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挡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邓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珍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隆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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