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山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违法犯罪经历:因吸毒于2020年3月17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四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的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二楼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于2020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2020年3月2日晚上、2020年3月9日晚上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在其居住的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二楼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3月17日容留李某乙及一名叫“多余”的男子在其居住的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二楼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17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二楼房间内将刚吸食完毒品的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当场抓获。

经检测,被告人李某甲以及吸毒人员李某乙、李某丙的尿液样本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4.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飞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本案材料共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