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三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李某乙、范某某和黎某某等人在他家和他一起进行吸食毒品。黎某某在2019年8月份被被告人李某甲邀请到他家二楼大厅和他一起进行吸食毒品;李某乙在2019年8月至9月份期间被被告人李某甲多次邀请到他家和他一起进行吸食毒品二、三次;范某某在2019年1月份以来被被告人李某甲多次邀请到他家二楼大厅和他一起进行吸食毒品四、五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耿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茂名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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