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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容留、介绍卖淫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单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巫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巫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注册巫山县**旅馆,位于巫山县**街道****号。

2020年5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巫山县**旅馆楼下看见陈某甲,遂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服务。陈某甲同意后跟随李某甲进入宾馆一房间内。李某甲电话联系卖淫女李某乙到房间与陈某甲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陈某甲通过微信给李某乙支付200元嫖资,李某乙再将其中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甲。

2020年6月13日0时许,彭某某在巫山县**附近看见被告人李某甲站在**旅馆楼下,就上前询问是否有卖淫女,李某甲回答有。随后李某甲电话联系卖淫女陈某乙来到旅馆。彭某某支付150元嫖资给陈某乙后,与陈某乙发生了性关系。同日1时许,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来到**旅馆将被告人李某甲、嫖客彭某某、卖淫女陈某乙和李某乙抓获,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通过核对微信转账记录,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经营的**旅馆内容留、介绍卖淫女陈某乙、李某乙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20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收押证明、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李某乙、彭某某、陈某乙、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女与嫖客在自己经营的旅馆内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雪莲

2020年11月11日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378页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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