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7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天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租赁天某某城厢镇建设路81号、83号附1号开设姐妹保健按摩店,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联系并将按摩店的房间提供给马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等女性进行卖淫,被告人李某甲按比例从嫖资中抽成,获取非法利益1400余元。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协助冻结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资料、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32819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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