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建筑工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六个月, 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现在家。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15日、4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用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村**路**号**、**、**三套房屋用于容留卖淫女熊某某、张某甲等人卖淫,并每次收取嫖资中的50元作为容留、介绍费用。当晚,公安机关查获该容留、卖淫场所,当场捉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熊某某、秦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等人。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捉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吴某某、熊某某、秦某某、张某乙、汤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光明
检察官助理 唐宁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电话1502324****;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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