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李某甲娟,绰号老肥,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开始,林某甲(系李某甲娟的丈夫,已判决)在揭西县钱坑镇顶联村委后寮村“勤昌居”屋内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和扑克牌给参赌人员在该屋内以“激K”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李某甲娟负责叫人来赌博以及用微信兑换现金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020年1月10日凌晨,揭西县公安局钱坑派出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林某甲等人,并扣押到赌具扑克牌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赌资、赌具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微信交易流水,认某某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泽松、林某丙涛、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盛、林某庚辉、林某辛发、林某壬帆、李某丙丽、林某癸洁、林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李某甲娟的某某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泽松、林某丙涛、林某丁、林某己盛、林某庚辉、林某辛发、林某壬帆、李某甲娟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娟无视国家法律,召集人员到赌场参与赌博,利用微信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用作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林某壹瑜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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