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组,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名都”小区外附近城区道路上,无故拦截过往车辆,情绪、行为异常。于是,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3时许,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民警谢某某、辅警李某乙等接报警后,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被告人李某甲见警车停下后,上前用脚踢警车,民警谢某某下车后,李某甲步步向其紧逼,且以“弄死你”等语言威胁,辅警李某乙见此情况上前制止、准备将其控制时,李某甲以拳头击打、牙咬等方式攻击辅警李某乙,致使李某乙眼部、面部、手部等身体多处损伤。之后,李某甲被出警民警及群众控制,带到公安机关。经重庆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李某甲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案发时在公共道路上拦截车辆、踢踏警车等情况。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对受伤出租车司机李某丙给予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常住信息、伤情照片和诊断证明、身份证明、出警证明、监控情况说明、谅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谢某某、李某丙、雷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
5.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
检察官助理 黄金鞒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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