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65********,汉族,系黑河市**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9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于某某、石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黑河市爱辉区**街**号楼楼下将蒋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一台松花江微型货车风挡玻璃砸碎,蒋某某报警。民警于某某、石某某接警后,着警服立即来到事故现场。于某某、石某某要求李某甲前往派出所配合工作时,李某某拒绝上警车并对于某某、石某某进行辱骂。于某某、石某某多次警告李某甲,其拒不听从,于某某、石某某欲强制将李某甲带离时,李某甲殴打并踢于某某、石某某,后于某某、石某某将李某甲带至兴安街边境派出所。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于某某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右食指和左拇指皮肤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被鉴定人石某某外伤致左手皮肤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于某某、石某某人民警察证,破案经过等;
2.证人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光盘二张。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鑫淼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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