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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6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号,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10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11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的侄子李某乙在本市福田区**村**栋**房死亡,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派出所民警李某丙接110指派到达现场,**村治保会队员协助。在深圳市殡仪馆工作人员准备运送死者遗体时,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以死者亲属身份拒不听从现场民警指令、强行阻挠搬运死者遗体。过程中,李某丙、治保会队员马某某、张某某被李某甲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号**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马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四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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