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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平舆县****村委**庄,住平舆县城**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日16时许,平舆县公安局东皇派出所民警宋乐乐、王某某在平舆县原计生委门前的东皇大道上处理一起治安纠纷时,被告人李某甲声称民警打其父亲李某乙,而无故将民警王某某致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各1份、现场勘查记录、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现场照片3张。 

2.证人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从某某、朱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默 胡季芬

2017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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