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2********,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 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张某某、常某甲(均另案处理)搭乘纵某某驾驶的皖L*****大众图昂汽车行驶至萧县**镇**村附近时,被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执勤民警拦停。经对纵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执勤民警王某某、朱某某在依法传唤纵兆磊到**中队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张某某、常某甲先后采取辱骂、抢夺执法记录仪、拦截警车等方式,阻碍执勤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达半小时之久,执勤民警在劝阻无效后报警。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出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常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李某乙、张某某、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萧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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