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号)。2008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本市河东区凤凰路九毛小串饭店内闹事,饭店客人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常州道派出所民警孙某某、辅警李某乙依法到现场处置,期间,李某甲辱骂民警,并拿起啤酒瓶砸向李某乙脚边地面,弹起的啤酒瓶碎片将李某乙腿部划伤。次日0时许,该派出所民警胥某某、刘某某到现场增援,李某甲继续辱骂民警并用脚踹胥某某腿部。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胥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7张),随案移送材料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