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4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路**号**栋**单元**层**。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来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等驾坡派出所,报假警称有人要绑架杀害他。李某甲辱骂接警民警张某甲,踹开房门将张某甲打倒在地,后被其余民警当场控制。经鉴定,张某甲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右耳皮肤裂伤,属轻微伤。破案后,李某甲亲属代其赔偿八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警察证、诊断证明、值班记录等;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曹某某、张某乙、董某某、李某乙、寇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已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社区矫正委托评估函已寄至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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