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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9198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6时许,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朱某某带领辅警李某乙、马某某,对赞皇县名仕家园小区门口的小小超市内赌博活动查处时,被告人李某甲拒不配合执法,将辅警李某乙左臂咬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民警朱某某警官证、赞皇县城区分局情况说明、出警视频、民警朱某某及辅警李某乙、马某某出具的出警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信、赞皇县公安局院头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赞皇县公安局及民警出具的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4、证人曹某某、侯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证言;

5、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梅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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