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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35号 

被告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6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因猥亵,于2020年11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附近,尾随并搂抱于某某(已行政处罚),于某某报警后,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巡防大队民警高某某带领辅警李某乙、欧某某至上述现场处置。后被告人李某甲在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途中,用脚踢踹欧某某,并在警车上撕扯高某某警服,打落其执法记录仪,对其进行殴打,致其颈部、左耳等处受伤, 暴力阻碍处警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其对被害人高某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伤情照片、病历材料、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欧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绍玉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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