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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滑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牌照为豫EY****的货车违反禁令行驶至武陟县木栾大道和朝阳二街交叉口时,武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李某乙按照队长武某某指令对其进行检查,李某甲拒不配合李某乙的正常检查,并在加速逃离现场时将辅警李某乙拖行、撞倒在地,严重妨害公安民警正常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光盘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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