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无业,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啤酒厂家属楼*单元***室。2011年4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3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10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五百元;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下午1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从绥化市北林区啤酒厂家属楼走到小区门前时,未经疫情防控值守人员同意强闯卡点离开小区。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回到绥化市北林区啤酒厂家属楼时,无故辱骂、殴打疫情防控的执勤人员绥化市北林区检察院干警侯某某、李某某,并用脚踹执勤车辆、将路边的垃圾桶推倒,侯某某拨打110报警。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先锋派出所接警后,所长刘某某带领民警韩某某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李某不听劝阻,辱骂执法民警,并殴打执法民警刘某某,并向警车吐瓜籽皮,后建设派出所及特警大队民警前去增援,将被告人李某甲强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执法仪及手机拍摄录像、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民警察证、情况说明;
2.被害人刘晓宇陈述,证人李某某、侯某某、韩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袭击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2014年10月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忠
二0二0年三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绥棱县看守所;
2.本案刑事案卷材料一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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