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0********,汉族,文盲,个体,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村**队**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9时许,潘集交警大队民警赵某某带领三名辅警着警服在淮南市潘某某田集街道长江路与天柱山路交叉口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期间,发现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交警拦停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引起李某甲不满,李某甲遂与交警发生争执,后采用脚踢、撕拽、推打等方式对交警赵某某进行人身攻击,并试图抢夺交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造成交警赵某某制服损坏、胸部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照片;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过程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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